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78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   告  廖嘉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而原告所據以請求之借
據暨約定書第13條約定:「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以貴行所
在地為履行地。立約人如因本約定書有關一切債務與貴行涉
訟時,立約人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上開
約定書1份在卷可憑,足認,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有合意管
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乃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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