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變更姓氏為「林」。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於外祖父母僅育有二女即母親及阿姨,又聲請人父母婚後育有四男三女,聲請人為家中三男,為傳承母姓,於姓氏「鄭」外,名字中取「林」字即係母親之母姓。由於在民國96年5月修法前尚不能變更姓氏,而母親遺願就是聲請人能繼承林家香火,經家屬協調即由聲請人提出變更為母姓之聲請,聲請人父親亦希望聲請人能遵照母親遺願,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姓氏為母 鄭林蜜 (冠夫姓)之「林」姓等語。
二、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2份為證,相對人即聲請人父親到庭亦稱:我同意聲請人的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因為我有4個孩子,聲請人給姓林的,可以拜林姓祖先,亦可排林姓祖譜以傳宗接代,這是我太太生前的希望,大家也都歡喜等語。揆諸前揭證據,足認聲請人之主張應屬實在。按中國傳統文化重視道統之傳承,無血緣而過繼從姓亦事所常見,是以關於姓氏、香火之承繼,更甚於血緣,本院審酌我國傳統文化對於道統之重視,及聲請人家族中所給予之壓力,並考量聲請人孝道之履行,足見聲請人從父姓顯有不利之情事,而有變更為母姓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聲請人甲○○之姓氏為母姓「林」。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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