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7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金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建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嬪
一、債務人美澤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建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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