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03號

原告 陳再傳

陳來發

劉璁翰

陳郁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

被告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是否有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之情形,仍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