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方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嘉駿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花蓮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