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50號原告即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板信雙子星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07號),惟板信雙子星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捌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叁佰叁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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