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啟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於民國
98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2月
5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2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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