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97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郭美芬 被告陳尤純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陸拾萬柒仟柒
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