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05號
原 告 柯仁山
一、按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於事實及理由
載明請求被告2人連帶或分別賠償之金額。是原告所為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