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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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
參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6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
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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