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施慶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國泰世
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姓名、年籍
資料,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
1、2款規定,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
,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以「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所有人」為對象,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但未提出「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所有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致本
院難以確定相對人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而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業已函請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檢送該帳戶之開戶申請文件,經該
行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檢送該帳戶客戶資料影本,請聲請
人到院聲請閱覽(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並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