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13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嵐姍 發支付命令(10
6年度司促字第5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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