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號

原告 蔡靜燕勝昌 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怡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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