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87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簡字第877號

原告 阮珮華

被告 繆慧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等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5,000元。

二、訴訟費用6,94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3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107年2月25日擔任會首,被告參與2會,被告於得標後,積欠其他活會會員會款,由原告代為繳納,總計代繳納635,000元,履經催討,均為被告所拒,爰依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合會金635,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互助會名單、本票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亦視同自認,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09條之9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3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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