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2號
原告 李太霖
法定代理人 李和興
訴訟代理人 李興昌
被告 賴玉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秋緯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4.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