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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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6號

原告 林峻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宣尹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14,66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28,400元(即二張本票面額之總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張鈞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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