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九號
聲請人丙○○
丁○○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鉅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固定資產尚未完全處分完成及國稅局營所稅額尚未核定完成,前聲請展期至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惟仍無法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再予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四年四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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