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愛普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查核,國稅局尚未核定完成,無法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九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