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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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賴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另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為臺北市萬華區,並非在本院轄區,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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