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兼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袁以明┌──────────────────────────────────────────────────┐│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一─三││壹│壹仟││├─┼───────────────┼──────────────┼────┼───┼────┼───┤│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二─五││壹│壹仟││├─┼───────────────┼──────────────┼────┼───┼────┼───┤│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三─七││壹│壹仟││├─┼───────────────┼──────────────┼────┼───┼────┼───┤│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四─九││壹│壹仟││├─┼───────────────┼──────────────┼────┼───┼────┼───┤│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五─0││壹│壹仟││├─┼───────────────┼──────────────┼────┼───┼────┼───┤│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六─二││壹│壹仟││├─┼───────────────┼──────────────┼────┼───┼────┼───┤│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七─四││壹│壹仟││├─┼───────────────┼──────────────┼────┼───┼────┼───┤│8│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八─六││壹│壹仟││├─┼───────────────┼──────────────┼────┼───┼────┼───┤│9│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三九九─八││壹│壹仟││├─┼───────────────┼──────────────┼────┼───┼────┼───┤││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三二七四00─一││壹│壹仟││├─┼───────────────┼──────────────┼────┼───┼────┼───┤││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四八五七─二││壹│肆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