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上訴人 王端慶 上列上訴人與 王端祥 、 王連源 、 王端國 、 王端輝 、 王端誠 、王慧敏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90,6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