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97號上訴人 許富閔 上列上訴人與 吳宛芝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