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36號聲請人 施杏珍 相對人 陳獻忠 即噴火檳榔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在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投保勞保、例假日加班未給付、國定假日加班未給付、未有特休、加班部分未給付、111年8月離職薪資算錯及每個月薪資不足基本薪資、借款及侵占等)以新臺幣4萬5000元達成和解」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在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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