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蕙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蕙萍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蕙萍所為係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以同一臉書帳號,在密接時間發布如附表所示貼文、留言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決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一行為。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於公開網路上為附表所示文字、語句對告訴人造成之名譽、心理影響程度、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並斟酌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1292號被告楊蕙萍女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蕙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晚間11時許,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使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站公開帳號「熊糕拐」,發布如附表所示貼文、留言,以此方式傳述足以貶損 林詩叡 名譽之言論,並足以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林詩叡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蕙萍固坦承使用臉書帳號「熊糕拐」發布如附表所示貼文、留言,然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我不是在講告訴人林詩叡,而係在與「 林叡捷 」吵架,貼文、留言都是在指「林叡捷」等語。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明確,並有臉書網站截圖8張附卷可稽。觀被告貼文、留言內容,多次以「 林老 詩」代稱其所指之人,更明確表示其所指乃「林X叡」,衡諸常情,其指摘對象顯係姓氏為「林」、姓名中含有「詩」字、且第三字為「叡」之告訴人;被告固以前詞置辯,然被告亦拒絕提供「林叡捷」之年籍資料為查詢,其辯解之真實性如何,即屬無從檢驗,被告所辯顯係「幽靈抗辯」,自不足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使用同一臉書帳號,在密接時間發布如附表所示貼文、留言之行為,係基於單一決意,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以接續之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查告訴人固指訴:被告貼文、留言提及「正面等妳」、「直接正面」,致其心生畏懼等語,被告則辯稱:正面指雙方出來面對面講清楚等語。觀上開文字,並未具體指明欲以何種方式對告訴人、或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法益為加害行為,自難認係屬惡害之通知,而與刑法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然此部份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檢察官張佳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智聖附表被告貼文、留言內容ㄟㄟ妳真的是幹妳老詩沒錯內!人前人後無中生有不要只會搞小動作呐多大年紀了真的不要給人笑死敢做就不要怕事知道嗎?真的沒看過像妳這麼不要臉的只是不想跟妳計較而已捏!打在這裡就是要妳看到的了解嗎?拜託!正氣一點! 阿不爽 的話我直接正面等妳嘿你知道的那個幹林老詩啊你怎麼知道我說的是林X叡笑死人她真的是名副其實的幹林老師沒錯捏!他那小人只會背後黑龍繞道挑撥離間而已啦!沒那個膽直接正面啦!出來一直放屁的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