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55號聲請人 李秀美 代理人 卓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1│1000│├──┼───────────┼───────┼──┼──┤│0002│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2│├──┼───────────┼───────┼──┼──┤│0003│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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