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2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於聲明異議狀記載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就法官迴避事由全未釋明,本院認無停止訴訟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