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22號原告 魏高明 原告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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