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周水波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告阿華師茶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戎建民 被告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會同兩造及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