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字第5號原告 林信謀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黃則瑜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於民國104年9月8日提出「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書(二)狀」,其中「被告 李長燊 」部分,雖有記載地址「臺中市○區○○路○○○號」,惟經查此為被告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營業所地址,並非「李長燊」之戶籍地或現居住所,則真否有「李長燊」之人,又可否為合法送達本件訴訟書狀,均有疑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足以認定確有前述追加被告「李長燊」之人存在及其戶籍謄本或正確住居所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追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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