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83號原告 陳承清 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