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81號原告 趙建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被告 黃玉姍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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