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鄭詩晴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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