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 着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羅雅玲 即順聯全企業社之債權人,其名下財產現於鈞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4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進行中,聲請人於該案提起分配表聲明異議在案,為瞭解本件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請求准予閱覽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案件卷宗。
二、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必以聲請人就其欲閱覽之卷宗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始得為之。查本件聲請人所釋明之法律上利害關為聲請人為聲請人之債權人,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91467號分配表聲明異議駁回裁定為證,而請求閱覽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案件卷宗。惟查,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案件為 徐榮輝 對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聲請支付命令,而聲請人於104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分配表聲明異議之聲明意旨係對分配表聲請人已支出之執行費用未予列入優先分配云云,非係對該案併案債權人徐榮輝之債權內容有所爭執,尚難認聲請人就上開案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上開案件之卷宗內存有非羅雅玲即順聯全企業社之個人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是聲請人聲請閱覽104年度司促字第5407號支付命令案件卷宗,於法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