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曾繁盛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38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4月26日下午3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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