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17號
原   告  林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0,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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