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告睿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榮展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合約第二十一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士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