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三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杜蘭修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按,自應予以尊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未洽。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