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被繼承人 黃起鳳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高志達 右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黃起鳳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起鳳遺產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捌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起鳳之遺產負擔。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起鳳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死亡,聲請人經鈞院八十四年度繼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起鳳之遺產管理人確定,並以八十四年度家催字第七二號民事裁定准對其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八十四年九月六日刊登公告,期限至八十六年三月六日屆滿,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屆滿。聲請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行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請求權,惟被繼承人黃起鳳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聲請人接管被繼承人黃起鳳遺有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九樓之四房地、電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二十股(股款為二萬元),合計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一百零七萬三千二百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一萬零七百三十二元,另墊付費用七萬一千九百五十二元(含本件裁判費、郵資),合計八萬二千六百八十四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三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起鳳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其遺產總計一百零七萬三千二百元,聲請人依上開財政部規定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起鳳遺產之報酬,按之上揭標準,並參酌卷附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表、土地公告現值、土地登記簿謄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各一件,計為一萬七百三十二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前揭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公示催告及本件酌定報酬之程序費用,本院均已於裁定內定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該部分由遺產管理人逕由遺產內扣回歸墊,而處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屬於管理遺產之必要費用者,亦由遺產管理人直接由遺產內扣回歸墊即可(參照前揭要點第十四點第四款),此因上述費用乃屬於管理遺產之費用,與前述給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不同,故不應為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