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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