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一七
自訴人甲○○被告黃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傷害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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