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聲請人 楊立杰 即 楊杜 倪華之 .
楊大博 即 楊杜倪華之 . 楊世杰 即楊杜倪華之. 楊偉杰 即楊杜倪華之.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遺產分割証明。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