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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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125號原告 宋振光 被告 劉蓮花 大陸地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4月2日結婚,婚後原告方發現被告與 仲介 隱瞞被告年紀大於原告一事,婚後兩造未曾共同居住,進而無從培養感情,被告亦未曾入境台灣,迄今已逾3年,兩造毫無情感基礎存在;且被告亦於大陸地區向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與原告離婚,主張兩造自96年7月起即無聯繫,雙方無情感基礎,並據該法院判決離婚,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
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1項、第53條、第5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之戶籍謄本及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規定,本件請求離婚事由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㈡次按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
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所謂「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又同項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且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95年台上字第1450號判決、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㈢原告主張兩造於96年4月2日結婚,被告於婚前與仲介刻意
隱瞞原告,使原告誤認被告年紀較自己小,直至婚後原告方知被告年齡較己為大,因之原告遂於96年4月3日單獨返台,迄今被告仍未曾入境台灣,迄今兩造仍分隔兩地,全無實質婚姻生活;且被告亦於大陸地區向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與原告離婚,主張兩造自96年7月起即無聯繫,雙方無情感基礎,並已判決離婚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影本及被告之人出國日期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對原告之主張亦不提出任何之陳述或否認。是原告主張兩造自96年4月2日結婚後,均未曾共同居住並營夫妻生活,故未曾建立任何情感基礎,亦無任何實質婚姻生活一事,堪信為真實。
㈣綜合上開所述情況顯示,任何人在此種情感破裂至此,分居
兩地,僅存夫妻之名,而各行其事,欠缺實質婚姻生活,復無維持婚姻之計畫與意圖,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而之所以難以維持婚姻,堪認係由於兩造對於維護婚姻、家庭之幸福已無任何之企圖所造成,夫妻雙方雖均須負責,惟本件原告於婚前既已向仲介表明配偶之年齡須較自己為小,然被告仍與仲介刻意隱瞞自己年齡較原告為大之事實,結婚後原告方知悉真相,導致原告有受騙之感,故於婚後獨自返台,兩造婚姻破裂之原因,既由被告不誠實行為先行造成,而互信互諒又屬婚姻關係維繫的重要因素,故本院認為本件有責程度被告應較原告為高。被告對此一結果既難脫免其過失責任,且其應承擔較大之責任,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及決議意旨,原告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裁判離婚,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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