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林天祥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5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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