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B書記官洪麗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昶技企業(股)公司負│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三年六月五日│叁拾陸萬壹仟肆佰│HC二0七一二四││││責人 候憲沛 │司嘉南分行││壹拾捌元│三││├─┼─────────┼─────────┼───────────┼────────┼────────┼──┤│2│昶技企業(股)公司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柒萬柒仟柒佰伍拾│AR0三三四六三││││責人候憲沛│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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