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己○○原名: 蕭秀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庚○○
辛○○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