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