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嘉義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復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嗣該案審理終結,本院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裁定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處分。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所涉無期徒刑(販賣第一級毒品)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犯嫌均經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無期徒刑,犯嫌依然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具保或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並不足以確保被告到案接受審判及執行,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洪嘉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