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結婚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婚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婚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欠缺被告年籍資料,而依原告所提作為證據之刑事判決書附表,被告姓名亦不相同,無法特定被告,又未提出應受判決之聲明及未敘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黃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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