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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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 李福順 被上訴人新北市土城區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55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102年12月8日召開102年度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除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決議無效外,其餘部分,應予廢棄,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