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1號原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桂華 被告 侯瑛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萬伍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返還編號A009001至A009100、A001404、A001408至A001426、A001430至A001444、A00144
7至A001464、A001466、A001469至A000000號之翡翠高爾夫俱樂部入會合約書共153份(下稱系爭合約書)予原告,經核係以系爭合約書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而系爭合約書僅為一種證明文件,且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自屬因財產權涉訟,是系爭合約書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系爭合約書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31年上字第368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32號參照),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壹萬伍仟元(計算式:10,865,000+1,650,000=12,51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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